(2016)皖16民特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蒙城县文物管理局、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蒙城县文物管理局,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民特16号申请人:蒙城县文物管理局,住所地蒙城县。法定代表人:牛蕴,该局局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永红,安徽贾建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1409622798(1/15)。法定代表人:赵宏才,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凤民,安徽百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蒙城县文物管理局与被申请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厦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蒙城县文物管理局称,亳州仲裁委员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作出裁决的依据不足。1、申请人不欠兴厦公司工程款,对案涉工程已由阜阳永诚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作出审计报告,兴厦公司认可该审计报告,申请人已按审计数额向兴厦公司支付全部工程款,且兴厦公司还将申请人多付的工程款退还申请人;2、兴厦公司对案涉工程申请重新作出的鉴定结论,依据不足。该鉴定结论所依据的材料均没有申请人盖章或代理人签字,不能证明案涉工程存在增加工程量及工程量的多少,且申请人举证的审计报告在“增减工程”一栏中显示“无”,故兴厦公司重新作出的鉴定结果明显违背事实,依据不足,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兴厦公司称,1、蒙城县文物管理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已超过法定期限,其应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2、申请理由不符合申请撤销仲裁的情形,应予以驳回。双方均未提供证据。经审查查明:2016年1月19日,亳州仲裁委员会作出(2013)亳仲裁字第46号裁决,认定蒙城县文物管理局与兴厦公司就蒙城县马公府维修及新建工程施工中存在增加工程量,兴厦公司没有按照合同及时让蒙城县文物管理局确认,且没有提供签署有综合验收意见的验收报告,虽蒙城县文物管理局擅自使用该工程可以视为验收合格,但兴厦公司对上述情形也明显存在过错,为此裁决:1、被申请人蒙城县文物管理局自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申请人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136221.55元。二、驳回申请人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其他仲裁请求。另江苏兴厦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28日变更公司名称为江苏兴厦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蒙城县文物管理局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是否超过法定期限,其申请是否符合撤销仲裁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应当自收到裁决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蒙城县文物管理局于2016年1月31日收到裁决书,其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邮寄申请书,因此蒙城县文物管理局提出申请日期未超出法定六个月的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了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的情形,蒙城县文物管理局并未举证仲裁裁决存在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的情形,故蒙城县文物管理局要求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蒙城县文物管理局的申请。申请费400元,由蒙城县文物管理局负担。审 判 长 万学林代理审判员 沙启峰人民陪审员 董成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刘哓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