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0民终9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洪博诉被上诉人灯塔市西大窑镇二台子村民委员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洪博,灯塔市西大窑镇二台子村民委员会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民终9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洪博。委托代理人:王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灯塔市西大窑镇二台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洪强。委托代理人:李峰。上诉人张洪博因与被上诉人灯塔市西大窑镇二台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二台子村委会)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灯塔市人民法院(2015)灯民三初字第004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洪博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力,被上诉人二台子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王洪强、委托代理人李峰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张洪博称刘涛在与二台子村委会签订《租赁砖厂合同书》的同时,与张洪博达成了租用砖厂物品的口头协议;二台子村委会称张洪博所主张的砖厂房产和设备的补偿款已被刘涛领取。故本案应追加刘涛为当事人,以查明案件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灯塔市人民法院(2015)灯民三初字第00441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灯塔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239.00元,退回上诉人张洪博。审 判 长 刘 军代理审判员 孙丽杰代理审判员 张连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侯是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