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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11民初6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陈荣松与裴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案件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荣松,裴华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11民初67号原告:陈荣松,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裴华清,男,198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荣松诉被告裴华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荣松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荣松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荣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0元,减半收取6650元,由原告陈荣松承担。审 判 长  王 露人民陪审员  张晓华人民陪审员  刘 啸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新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