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38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琴与淮滨县宏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东鑫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琴,淮滨县宏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东鑫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3833号原告张琴,女,汉族,1966年10月14日出生,信阳市中心血站护士,住信阳市浉河区。委托代理人胡晓靖,河南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淮滨县宏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家志,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昌元,河南晓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信阳东鑫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海东,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牛伏昌,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琴诉被告淮滨县宏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阳东鑫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琴于2016年10月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琴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194元,减半收取5597元,由原告张琴负担。审 判 长 易艳玲审 判 员 刘书强人民陪审员 王彦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段月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