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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11执134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李全与合肥市包河区瑞欣装饰材料经营部劳动争议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全,合肥市包河区瑞欣装饰材料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11执1346号申请执行人李全,男,1964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瑞欣装饰材料经营部,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合民一终字第04320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限其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尚欠欠款19819.5元,并承担诉讼费5元、执行费197元,合计人民币20021.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9819.5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7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合肥市包河区瑞欣装饰材料经营部所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人民币20021.5元及迟延履行利息(以19819.5元为基数,自2016年1月7日起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物,或提取、扣留同等数额的收入。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振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晓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