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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84民初16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16

案件名称

刘亚飞与高碑店市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飞,高碑店市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84民初1643号原告刘亚飞,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委托代理人王小娟,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碑店市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高碑店市世纪东路6号。法定代表人张晓苹,经理。委托代理人贾雪东,河北名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飞与被告高碑店市凯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飞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袁军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陈 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