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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002民初23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案件名称

黄亚立与李海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百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亚立,李海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1002民初2343号原告:黄亚立。被告:李海炮。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吴昌键,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黄亚立诉被告李海炮、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百色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原告黄亚立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亚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亚立负担。审判员  罗婷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凌雪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