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23执65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下垄钨业有限公司与蓝晓江租赁合同纠纷案机械设备就地查封裁定书

法院

大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下垄钨业有限公司,蓝晓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大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23执65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下垄钨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蓝晓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下垄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蓝晓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蓝晓江在下垄钨矿大平坑口有生产机械设备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蓝晓江在下垄钨矿大平坑口的生产机械设备。二、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员  黄一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蔡一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