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112民初3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夏墩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夏墩墩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12民初310号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吴家山台商投资区油纱路特2号(14)。法定代表人:王玉胜,总经理。被告:夏墩墩。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夏墩墩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立案。2016年10月8日,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740元,减半收取计4,370元,由原告武汉泰天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屠俊霞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人民陪审员 韩顺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