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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2701执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黄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2701执4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住黑龙江省。被执行人杨某某,住黑龙江省。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第108条第1款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加民初字第454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赵明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