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06民初4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上海鼎瑞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06民初4335号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XXX号XXX层。主要负责人:杨华,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龚蕾,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亦骏,北京市君泽君(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鼎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康定路XXX号XXX幢。法定代表人:马乾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家鹏,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与被告上海鼎瑞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8日立案后,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于2016年10月8日以涉案相关证据尚待调取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555.20元,减半收取计277.6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保全费5,000元,亦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负担。审 判 长 陆晓峰代理审判员 陈 钰人民陪审员 傅瑾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邱元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