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29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林小虎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9执514号移送执行机构:本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林小虎,男,汉族。本院生效的(2013)平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书,依法判处被执行人林小虎缴纳罚金5000元,因其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尚在服刑期间,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姜学明审 判 员 白振清审 判 员 张晋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员 运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