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汝执字第5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乡镇企业金属材料总公司汝州分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河南省乡镇企业金属材料总公司汝州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汝执字第541号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汝州市。组织机构代码:00550708-9。法定代表人:王金恒,任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河南省乡镇企业金属材料总公司汝州分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张行政,该司负责人。案由:行政处罚纠纷。关于申请执行人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河南省乡镇企业金属材料总公司汝州分公司行政处罚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完结,汝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汝人社监罚字(2014)第03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现因申请人撤回了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汝人社监罚字(2014)第03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学彬审判员  郭顺奇审判员  常占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