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502执2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执行人徐正坤申请执行刘天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正坤,刘天得,徐正坤,刘天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502执269号申请执行人徐正坤,男,1969年12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被执行人刘天得,男,1970年10月1日生,汉族,安徽省临泉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正坤与被执行人刘天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双方已达成和解执行协议,并履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城民初字第170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秦李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连天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