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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3民初25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路记胜与焦桂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记胜,焦桂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3民初2592号申请人:路记胜,男,1985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焦桂华,男,196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地址:山东省高唐县。申请人路记胜诉被申请人焦桂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路记胜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焦桂华所有的鲁PXXX**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以担保金2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焦桂华的鲁PXXX**号小型轿车一辆,期限为2016年10月8日至2018年10月8日。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1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路记胜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张 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