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521民初3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施甸县姚关镇蒜园村委会诉被告杨光强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施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施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甸县姚关镇蒜园村委会,杨光强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施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521民初348号原告:施甸县姚关镇蒜园村委会。住所:云南省保山市施甸县姚关镇蒜园社区村民委员会。负责人:蒋新南,村委会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连军,男,1973年2月10日生,住施甸县,系该村委会村民。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泽,男,1962年2月2日生,住施甸县,系该村委会村民。被告:杨光强,男,1977年9月12日生,住施甸县。原告施甸县姚关镇蒜园村委会诉被告杨光强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原告施甸县姚关镇蒜园村委会经总支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监督委员会“三委”开会讨论研究认为施甸县姚关镇蒜园村委会与杨光强之间无债权债务关系,故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施甸县姚关镇蒜园村委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甸县姚关镇蒜园村委会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50元,由原告施甸县姚关镇蒜园村委会负担。审 判 长 李国伟审 判 员 张旭邦人民陪审员 蒋文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凯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