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涪法民初字第06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5
案件名称
石本明与崔道明,乐融融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本明,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博融置业有限公司,崔道明,乐融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6331号原告石本明,男,1966年9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廖栋,重庆乾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兴仁县东湖街道办事处五峰村01幢1层,组织机构代码06576100-3。法定代表人崔道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酉阳县工业园区板溪轻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69927399-2。法定代表人崔道明,该公司经理。被告博融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港安二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06052986-2。法定代表人张仁蓉,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崔道明,男,1969年6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乐融融,女,1980年1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本明与被告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博融置业有限公司、崔道明、乐融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本明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博融置业有限公司、崔道明、乐融融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本明撤回对被告贵州博融养生城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博腾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博融置业有限公司、崔道明、乐融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石本明负担。审 判 长 鲜 林人民陪审员 梁庶民人民陪审员 殷 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杨 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