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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财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单云中、陈秀兰与唐宝军、盛红祥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单云中,陈秀兰,唐宝军,盛红祥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084财保161号申请人单云中。申请人陈秀兰。委托代理人吴福祥,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游,江苏征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唐宝军。被申请人盛红祥。申请人单云中、陈秀兰与被申请人唐宝军、盛红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唐宝军所有的苏K×××××号车辆,保全金额为60万元;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盛红祥所有的苏K×××××号车辆,保全金额为100万元。并已向法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诉前保全担保人单梅林所有的位于扬州市杭集镇翟庄路201号(金鼎旺座)7-604室的房产,查封金额为160万元。二、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唐宝军所有的苏K×××××号车辆,保全金额为60万元;要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盛红祥所有的苏K×××××号车辆,保全金额为10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国宏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厉爱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