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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执31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黄鹏与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鹏,高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02执3147号申请执行人黄鹏,男。被执行人高波,男。本院执行的黄鹏与高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陕0802民初449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高波应向申请执行人黄鹏履行如下义务:向黄鹏偿还借款人民币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00元。但被执行人高波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9月25日依法申请撤销执行程序,待执行条件成熟时可依本裁定随时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02执31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俊山代理审判员  高忠文代理审判员  苏凯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小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