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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7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罕兴与单传洪,雷公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罕兴,雷公廷,单传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1858号原告:陈罕兴,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雷公廷,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单传洪,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罕兴与被告雷公廷、单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罕兴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罕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罕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罕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罕兴负担。审 判 长  蔡元林人民陪审员  王明静人民陪审员  刘登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邓松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