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7民初18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陈罕兴与单传洪,雷公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罕兴,雷公廷,单传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1858号原告:陈罕兴,男,196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雷公廷,男,196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单传洪,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罕兴与被告雷公廷、单传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罕兴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罕兴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陈罕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罕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罕兴负担。审 判 长 蔡元林人民陪审员 王明静人民陪审员 刘登金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邓松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