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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02民初15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4-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与呼克艳、甄风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呼克艳,甄风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2民初1588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法定代表人詹鸿翔,行长。委托代理人杨德亭,潍坊潍城尚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呼克艳。被告甄风江。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经福,山东海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诉被告呼克艳、甄风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德亭、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经福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归还原告牡丹信用卡透支款336891.02元及利息、滞纳金(利息计算至2016年4月15日,此后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结息方式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25日,被告呼克艳在潍坊浩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购买奥迪Q5一辆,车辆单价567000元,呼克艳支付首付款171000元,剩余396000元于2013年6月4日向原告申请牡丹购车专用卡分期付款业务,同日办理汽车抵押、拍卖承诺书,甄风江作为共同债务人签订承诺书,2013年6月5日原、被告签订牡丹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业务还款合同及抵押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在履行部分还款义务后,拒绝还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至今仍未偿还,故诉至法院。被告呼克艳、甄风江共同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利息、滞纳金也没有计算出具体数额。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借款过程不明晰,从借款的证据看,原告是和潍坊浩天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结算,被告对该公司不了解。2015年3月19日,原告已经将被告的抵押车辆开到原告的停车场停放至今,被告要求原告赔偿经济损失。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5日,被告呼克艳与原告签订牡丹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业务还款合同1份,合同约定被告因购买奥迪Q5轿车需要向原告申请以专项分期付款透支支付的方式贷款3960000元,以按月分期等额的方式偿还借款,借款分36期偿还完毕,每期偿还金额为12265元,每月还款金额应于每月5日前偿还,被告按照分期逐月的方式向原告支付分期付款手续费45540元,被告未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原告有权依照《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及《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个人卡)》的规定向被告收取透支利息、复利、滞纳金等,被告累计违约三次或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手续费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清偿透支款项、利息、手续费、滞纳金、实现债权费用等。2013年6月5日,被告甄风江为原告出具共同偿债人承诺书1份,承诺作为呼克艳的共同债务人对上述分期付款业务还款合同项下债务承担无条件、不可撤销共同偿债责任,承诺书项下责任为债的加入。原告履行出借义务后,被告未按时还款,自2014年7月5日开始逾期,截止至2016年4月15日,被告欠原告借款本金239672.21元、手续费27830元、透支利息及滞纳金共计57940.72元未付。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信用卡专项分期付款业务还款合同、共同偿债人承诺书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均合法有效。被告呼克艳、甄风江发生违约事项未及时足额还款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呼克艳、甄风江返还借款本金并支付手续费、利息、滞纳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赔偿损失,其主张与本案不是同一法律关系,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呼克艳、甄风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借款本金239672.21元、手续费27830元、透支利息及滞纳金57940.72元(自2016年4月15日之后的透支利息及滞纳金以239672.21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继续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53元,减半收取3176.5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潍城支行负担85.5元,由被告呼克艳、甄风江负担309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潘振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王丽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