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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执字第23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邢信义与程志国、丛铭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_5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执字第23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邢信义,男,1966年4月2日生,汉族,职员,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刘春玉,吉林刘春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程志国,男,1984年10月28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执行人:丛铭轩,女,1986年9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民一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程志国在中国工商银行账号中的存款10400元。划拨被执行人程志国在中国农业银行账号中的存款697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春林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熊化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