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执337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曹守廷、曹守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守廷,曹守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02执3374号申请执行人:曹守廷,男,汉族。被执行人:曹守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曹守廷与被执行人曹守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曹守华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终212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临沂市兰山区汪沟镇富爱加油站的拆迁补偿款60万元至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临商银行金泰支行、帐号:81×××31),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扣留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扣留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红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