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赣07民终17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永丰县第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与谢宝东、黄家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永丰县第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谢宝东,黄家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民终17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永丰县第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吉安市永丰县欧阳修大道。法定代表人:肖勇全,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璐,江西剑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宝东,女,1973年12月29日生,汉族,住龙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家成,男,1974年10月26日生,汉族,住龙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妃娥,系定南章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第三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南支行,住所地:定安县建设东路31号。负责人:曾云鹏,系该支行行长。上诉人永丰县第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谢宝东、黄家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定南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二初字第4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永丰县第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向本院递交撤回上诉申请书。本院认为,上诉人永丰县第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永丰县第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为4450元,由上诉人永丰县第二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小兵代理审判员  赖国东代理审判员  王阿婷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王 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