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2民初52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被告李春明、郁韦兵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孙攀,连云港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全力车业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乾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南京跨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佳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春明,郁韦兵,孙红权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2民初5284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南京市玄武区洪武北路20号。法定代表人:林静然,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洪波、应志华,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攀。被告:连云港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新浦区解放东路318号振兴汽车城。法定代表人:孙攀,连云港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江苏全力车业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栖霞区壹城西区54幢。法定代表人:包定均,江苏全力车业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南京乾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溧水经济开发区群力路以西、宁溧路以东。法定代表人:李春明,南京乾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南京跨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玄武区黑墨营100号B段14号。法定代表人:孙红权,南京跨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连云港佳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汽车超市东侧200米。法定代表人:孙红军,连云港佳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李春明。被告:郁韦兵,男,1968年6月19日生,汉族。被告:孙红权。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诉被告孙攀、连云港天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江苏全力车业集团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南京乾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南京跨越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佳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春明、郁韦兵、孙红权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未按本院限定时间缴纳诉讼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新庄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见习书记员 李 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