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22执保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许灏川与辛俊峰、刘红文、辛建萍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灏川,辛俊峰,刘红文,辛建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22执保1号申请人许灏川,男,住古浪县。被申请人辛俊峰,男,住古浪县。被申请人刘红文,女,住古浪县。被申请人辛建萍,女,住古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许灏川与被申请人辛俊峰、刘红文、辛建萍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许灏川向本院申请执行,对被申请人辛俊峰、刘红文、辛建萍的银行存款在146100元的范围内予以冻结。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申请人辛俊峰、刘红文、辛建萍无财产可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甘0622民初1562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顾 迅代理审判员 冯 玑代理审判员 达中彪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玉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