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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2执10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与扬中市德诚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扬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扬中市国土资源局,扬中市德诚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182执1023号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扬中市。法定代表人:殷新华,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扬中市德诚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祝瑞敏,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扬中市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扬中市德诚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城建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扬国土资监罚(2015)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退还在扬中市经济开发区三跃社区29组非法占用的2357平方米的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我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面积为811平方米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缴纳罚款58925元;并承担案件执行费784元(未缴纳)。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出具申请,要求暂缓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出具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此案执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扬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扬国土资监罚(2015)8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终结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有斌审 判 员  林 星代理审判员  高慧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包佳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