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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执字第23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李高朋与漳州华协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高朋,漳州华协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389号申请执行人李高朋。被执行人漳州华协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龙海市角美镇福井村。法定代表人许雄强,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高朋与被执行人漳州华协行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又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龙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龙民初字第5096号民事判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李军审 判 员  林赫频代理审判员  周小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春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