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2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周崇燕与牟帮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崇燕,牟帮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770号原告:周崇燕,女,汉族,1947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彬,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帮建,男,汉族,1972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崇燕诉被告牟帮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崇燕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崇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崇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38元、财产保全费770元,由原告周崇燕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