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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周崇燕与牟帮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崇燕,牟帮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770号原告:周崇燕,女,汉族,1947年2月7日出生,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小彬,四川中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牟帮建,男,汉族,1972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彭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崇燕诉被告牟帮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崇燕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崇燕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崇燕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838元、财产保全费770元,由原告周崇燕承担。代理审判员 陈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春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