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702民初26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广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与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某有限责任公司,吴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702民初2660号原告:广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柳州市柳南区太阳村镇长龙村中田屯。法定代表人:张崇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华,该公司员工,住所地广西永福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树豪,该公司员工,住所地广西灵山县。被告:吴某,男,198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钦南区。原告广西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原告广西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广西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长 李作才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中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