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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21民初8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陈某与黄某1、毛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黄某1,毛某,黄某2,黄某3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阳朔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321民初814号原告陈某。委托代理人李水树。被告黄某1。被告毛某。被告黄某2。被告黄某3。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1、毛某、黄某2、黄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赵维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水树、被告毛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某1、黄某2、黄某3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诉称,原告生育了被告黄某1、毛某,现今黄某1在外打工,毛某在兴坪镇做生意,而原告年近八十且体弱多病,已无劳动能力,亦无法从其他途径获得生活来源,生活已进入困境。原告要求被告黄某1、毛某支付赡养费,但二人均不予理睬,经村委及司法所调解仍无法解决。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每人每月给付300元赡养费,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其陈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1、原告身份证原件,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户口簿原件,拟证明被告黄某1是原告的女儿,有赡养义务;3、兴坪村委证明,拟证明被告毛某是原告的女儿,有赡养义务。被告毛某辩称,原告生育被告黄某1、毛某后改嫁他人,又生育了一子一女,二人应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原告起诉时遗漏被告,程序不合法。被告及子女偶尔也给过原告财物,被告黄某1和她的两名儿子也赡养原告。原告在被告三个月大时就遗弃了被告,其无权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如果原告要求被告赡养,被告要求原告让被告继承父亲的遗产。被告毛某未对其辩解提供证据。被告黄某1、黄某2、黄某3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本院调取证据:对被告黄某3的询问笔录。经审理查明,原告提供的证据1、证据2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本院予以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3证明事项不清,部分文字书写无法辨认,本院不予采纳。结合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对被告黄某3的询问笔录,能够证实原、被告之间的亲属关系。综合全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原告陈某与被告黄某1、毛某的父亲结婚后生育三女(其中一女早夭),其在被告黄某1、毛某年幼时改嫁至平乐县浦口村,与他人生育了被告黄某3、黄某2,之后原告在被告黄某3、黄某2年幼时又返回阳朔县兴坪镇与被告黄某1、毛某的父亲生活,从此原告与被告黄某3、黄某2再无联系。原告与被告黄某1属同一户籍,2004年左右原告因家庭原因独自到兴坪镇泰山塘居住生活,平时种植蔬菜用于自用和贩卖,被告黄某1、毛某及其亲属偶尔给予原告一些财物。2016年7月,原告以被告黄某1、毛某拒绝赡养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给付赡养费。庭审中,被告毛某提出原告遗漏当事人,原告承认遗漏被告黄某3、黄某2,因此本院追加黄某3、黄某2为本案被告,原告要求四被告均摊原告每月600元的赡养费。另查明,原告陈某在庭审中陈述其享有养老保险及低保政策。本院认为,赡养既是道德义务也是法律义务,赡养长辈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被告黄某1、毛某、黄某2、黄某3作为原告子女,应当尽到赡养母亲的法定义务。鉴于原告已近耄耋之年,综合原告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生活水平,原告要求四被告每月均摊赡养费600元,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黄某1、黄某2、黄某3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依法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某1、毛某、黄某2、黄某3自2016年10月起,每人每月给付原告陈某赡养费人民币150元。本案受理费1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即50元,由被告黄某1、毛某、黄某2、黄某3负担。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0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20×××16,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赵维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代书记员 李 洁appoint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