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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522执45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高俊红、屠名龙因盗窃罪被并处罚金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俊红,屠名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522执457号之二被执行人:高俊红,男,1973年10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屠名龙,男,1969年10月出生,住安徽省霍邱县。本院在执行本院移送的被执行人高俊红、屠名龙因盗窃罪被判处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屠名龙通过银行划拨存款已执行完毕,被执行人高俊红现在监狱服刑,查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1日决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被执行人高俊红罚金的本次执行程序。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东升审判员  谢玉章审判员  郑 斌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唐 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