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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03民初5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董欣奖与彭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欣奖,彭学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03民初5622号原告:董欣奖,男,汉族,1978年2月7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必良,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婷玲,福建致理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彭学忠,男,汉族,1960年6月23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原告董欣奖与被告彭学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欣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婷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彭学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董欣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彭学忠立即偿还董欣奖借款7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付);2、彭学忠承担董欣奖因本案而支出的律师费21000元;3、董欣奖对彭学忠位于泉州市洛江区××街道桥××社区××广场××#楼××室房产进行拍卖、变卖价款在70万元借款本金、利息、追偿本息所支付费用的范围内优先受偿。事实和理由:彭学忠因经济周转之需,于2015年5月21日向董欣奖借款70万元整,约定借款期限为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月利率为3%。彭学忠以其位于泉州市洛江区××街道桥××社区××广场××#楼××室房产[房屋所有权证号:泉房权证洛江区(洛)字第201303382号]为该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公证及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书:泉房他证洛江区(洛)字第201500520号]。同时,双方还约定,若彭学忠未能按约定的期限归还借款本息,董欣奖因追索该借款本息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调查取证费、处理抵押、质押物费用等所有相关费用由彭学忠承担。如因本案产生纠纷或争议,则应向丰泽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董欣奖依约将借款汇至彭学忠指定的银行账户。但借款后,彭学忠却迟迟未能按约定偿还借款,利息也仅付至2015年7月。经董欣奖多次催讨,其均以种种理由拒不偿还。彭学忠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5月20日,彭学忠向董欣奖借款70万元,双方约定以彭学忠位于洛江区××街道桥××社区××广场××#楼××房产为该借款提供担保,并据此签订抵押合同。2015年5月21日,双方又签订借款合同一份,合同主要约定:1、彭学忠向董欣奖借款70万元,月利率3%,借款期限自2015年5月21日起至2016年5月19日止;2、彭学忠未能按约定归还借款本息,董欣奖因追索该借款本息而产生的律师费等费用由彭学忠承担。董欣奖委托案外人郭志贵通过银行转账669200元出借至彭学忠指定的王彩霞的银行账户。另通过现金出借30800元。彭学忠收到款项后,出具一份现金收据给董欣奖收执。并于同日对于借款抵押事宜在泉州市洛江区房地产管理处以彭学忠所有的洛江区××街道桥××社区××广场××#楼××房产为该70万元借款办理抵押的登记手续。彭学忠依据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至2015年7月20日止,之后未再支付利息及本金。董欣奖为主张本案债权支出律师代理费21000元。以上事实由借款合同、现金收据、抵押合同、房屋所有权证、律师费收费发票及庭审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彭学忠向董欣奖借款70万元,有彭学忠出具给董欣奖收执的借款合同及现金收据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现还款期限已经届满,董欣奖请求彭学忠立即偿还借款70万元,合理合法,依法应予支持。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月利率3%,董欣奖请求彭学忠自欠息之日即2015年7月21日起开始按月利率2%计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合同中同时约定,因债务人未能偿还债务而致使债权人为追索债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等应由债务人承担,故董欣奖请求彭学忠支付其为本案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1000元,符合双方合同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彭学忠以其所有的址在洛江区××街道桥××社区××广场××#楼××房产为本案借款进行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董欣奖有权对该房产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彭学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彭学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董欣奖借款700000元,并按月利率2%计付自2015年7月21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的利息;二、彭学忠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董欣奖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1000元;三、董欣奖有权对彭学忠所有的址在洛江区××街道桥××社区××广场××#楼××房产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在上述判决第一、二项的范围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010元,减半收取计5505元,由彭学忠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郭锡锋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张振兴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