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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02执6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上海威敏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与杨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威敏建筑装潢有限公司,杨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202执648号申请执行人上海威敏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郭宏明,总经理。被执行人杨震。申请执行人上海威敏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震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3日作出的(2015)泰海民初字第30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告(反诉原告)杨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上海威敏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工程款人民币65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以下执行措施:2016年4月1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督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于2016年7月8日通过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信息,根据银行反馈信息,于2016年9月30日扣划被执行人杨震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元(此款项已迳交申请人),因账户余额不足,本院依法冻结了该账户,金额为人民币66770元(开户行:华夏银行上海杨浦支行,账号:10×××12)冻结期为一年。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通过泰州市国土资源局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发函委托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杨震名下的房产、车辆、住所地及其他财产相关信息,该院未有回复。以上财产查控情况,本院已经于2016年9月30日告知了申请人,申请人认可本院的执行财产查控情况,认为法院已经穷尽调查措施,自己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相关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是否符合处置条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查控结果,对未能执行到位的部分款项,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即将本案纳入终本案件管理系统,从纳入之日起3年内,本院将对本案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投资(股权)、股票等财产定期自动搜索,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随即自动恢复执行程序。本院主动搜索3年,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本院将不再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此后,申请执行人一旦发现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应向本院提交恢复执行申请书、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以及联系方式、被执行人下落或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等材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泰海民初字第304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惠群执行员  沈海平执行员  许 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