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37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张树永与张金刚劳务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树永,张金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3734号申请人:张树永。被申请人:张金刚。担保人: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学院路*****号。法定代表人刘永昌,该公司董事长。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张金刚所有的位于临朐县惠中园小区37号楼2单元302室房屋所有权。担保人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诉讼保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张金刚所有的位于临朐县惠中园小区37号楼2单元302室房屋所有权。查封期限为三年。查封期间,未经本院允许,不得买卖、转让、过户、隐匿、赠与、出租等;不得设定他项权利。案件申请费1070元,由申请人张树永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崔玉临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司顺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