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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22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闫丽英与宫建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丽英,宫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622执895号申请执行人:闫丽英,女性,住靖宇县靖宇镇。被执行人:宫建伟,男性,住靖宇县靖宇镇。本院于2016年11月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闫丽英与被执行人宫建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6年11月30日,申请执行人闫丽英与被执行人宫建伟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622民初63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朴京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胡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