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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刑更第329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曾德权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曾德权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刑更第3297号罪犯曾德权,男,198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揭阳市揭西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怀集监狱服刑。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2日作出(2008)云刑初字第169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德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曾德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10月8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3月25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怀集监狱因罪犯曾德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6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曾德权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0次;2014年12月获得表扬;2015年11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获得表扬;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罚金一千元已全部履行。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曾德权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已全部履行了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鉴于该犯为严重暴力犯,依法应对其减刑幅度从严把握,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时已对其减刑幅度予以从严,建议合法。综合该犯的犯罪性质、改造表现以及财产刑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曾德权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八日(刑期执行至2016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志锦审 判 员  邱杏花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钟伽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