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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22民初34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1-24

案件名称

朱良英与杜尚勋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良英,杜尚勋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22民初3487号原告:朱良英,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被告:杜尚勋,男,198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原告朱良英与被告杜尚勋健康权、身体权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受理后,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在简易程序审限内无法审结,且案情比较复杂,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远新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雪松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