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1民初145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张凯杰与刘本立、姚会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凯杰,刘本立,姚会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91民初14579号原告张凯杰,男,198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代理人孙涛,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杨,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刘本立,男,1974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被告姚会君,女,197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本院受理原告张凯杰诉被告刘本立、姚会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9月2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凯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凯杰负担。审判员 赵宜勇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樊明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