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59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与林福将、无锡顺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林福将,无锡顺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81民初5995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842210151y,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负责人:史雪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阳,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梦潇,江苏申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福将,男,汉族,1985年5月11日生,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无锡顺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6134163-8,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法定代表人:陈宗豹。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下简称中行江阴支行)诉被告林福将、无锡顺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达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行江阴支行诉称事实:1、主债务情况:借款人是林福将;借款于2010年1月15日发放,于2016年10月8日提前到期;借款本金37万元,截至2016年10月8日,尚结欠借款本金304814.16元、利息48456.03元;期内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0%,逾期利率为期内利率上浮40%。林福将应承担中行江阴支行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律师费23397元。2、人的担保情况:顺达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请求法院判决:1、林福将立即偿还中行江阴支行借款本息353270.19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4814.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0%再上浮40%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23397元。2、顺达公司对林福将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林福将、顺达公司未到庭答辩。本院认为:原告中行江阴支行诉称事实有个人一手房屋贷款合同及通用条款、借款借据、利息说明、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在卷证实,被告林福将、顺达公司未到庭答辩,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林福将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借款本息353270.19元并支付自2016年10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304814.16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下浮30%再上浮40%计算的逾期利息,并赔偿律师费损失23397元。二、无锡顺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对林福将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00元、财产保全费2620元、公告费690元,合计10110元(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已预交),由林福将、无锡顺达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给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根据上诉请求,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的标准预交第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梁溪支行,账号:11×××05)。审 判 长 金桂华人民陪审员 方国钦人民陪审员 曹惠芬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陈连坤本案援引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