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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执监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2016)湘11执监5号申请执行人容木龙、容树龙与被执行人刘永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容木龙,容树龙,刘永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执监5号申请执行人:容木龙。申请执行人:容树龙。被执行人:刘永顺。容木龙、容树龙与刘永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8日作出的(2016)湘民终17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2016)湘11执78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宁远县人民法院执行。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容木龙、容树龙与刘永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由本院执行。宁远县人民法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本院,由本院通知有关当事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光耀审 判 员  龙建辉代理审判员  阳少卿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韩成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