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保令1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4
案件名称
葛某某与王某某人身安全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保令1号申请人:葛某某,女,1985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敦化市大石头镇。被申请人:王某某,男,198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厨师,现住延吉市南山嘉苑小区。申请人葛某某申请对被申请人王某某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申请人葛某某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护令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葛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葛某某撤回人身保护令申请。审判员 石勋波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 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