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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803民初16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原告董玉兰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玉兰,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803民初1695号原告:董玉兰,女,1969年8月19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被告:张伟,男,1982年2月6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滦区。原告董玉兰与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董玉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40000.00元及其相应利息,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40000.00元整用于开服装店,期间原告多次索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辞不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人民币40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法院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手续,属于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董玉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00.00元,退还原告董玉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楠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妍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