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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1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刘国印、天津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国印,天津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1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国印,男,1954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北区。被执行人:天津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富民路67号。法定代表人季燕昌,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国印陈文与被执行天津昌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申请执行人提出的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志文审 判 员  陈 鹰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黄爱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