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6民初37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惠运图、崔志林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惠运图,崔志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6民初3796号申请人:惠运图。被申请人:崔志林。被申请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申请人惠运图因与被申请人崔志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崔志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山东昊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保全金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惠运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崔志林、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的银行存款80000元,或查封(或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起止时间见本院有关冻结存款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或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案件申请费820元,由惠运图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作举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耿庆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