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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2民初259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许德义、方玉兰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许德义,方玉兰,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2民初2599号之一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金融二街9号。法定代表人:任晓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婷,江苏行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德义,男,198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枞阳县。被告:方玉兰,女,1980年1月28日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被告: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堰桥街道西漳街12号。法定代表人:秦国金,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无锡农商行)诉被告许德义、方玉兰、无锡明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星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无锡农商行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许德义、方玉兰、明星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无锡农商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无锡农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28元减半收取为3614元、保全费2920元,合计6534元,由无锡农商行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陈青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窦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