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9执96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9-17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曹红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曹红微,童雅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9执9607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9709188-8,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北干街道金城路418、420号。法定代表人章华安。被执行人曹红微,女,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杭州市萧山区。被执行人童雅刚,女,198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萧山区。本院在执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萧山支行与曹红微、童雅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浙0109民初69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胜伟审 判 员 盛红梅代理审判员 凌诗卉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朱剑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