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刑更36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01
案件名称
赵海东故意杀人、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海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刑更3633号罪犯赵海东,现在天津市监狱服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4月26日作出(2007)二中刑初第168号刑事判决书,以被告人赵海东犯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322343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20日作出(2008)津高刑一终字第58号刑事裁定书,对其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7日作出(2011)津高刑执字第122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刑期自2010年11月20日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30日作出(2013)津高刑执字第150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5年1月19日作出(2015)一中刑执字第001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刑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30年7月29日止。天津市监狱于2016年9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赵海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海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该犯在本次减刑考核期内表现良好,获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奖励2次,监狱级表扬奖励1次,单项奖励1次。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赵海东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赵海东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29年10月2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绍桓审判员 张福宏审判员 齐万久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史军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