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203民初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朱万伟与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万伟,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203民初35号原告:朱万伟,男,1989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个体工商户,住芜湖市鸠江区。被告:XX,男,198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职业及文化程度不详,住芜湖市弋江区。原告朱万伟诉被告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5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万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XX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1月20日,被告XX向原告朱万伟借款29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然借款到期后,被告以多种理由避而不见,迟迟不肯偿还债务,原告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欠款29000元。被告XX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朱万伟与被告XX系朋友关系。被告XX以购买仪器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29000元,并于2012年11月20日出具借条一份,载明自原告处借得人民币29000元的事实,并约定还款日期为2013年10月1日。然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原告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XX差欠原告朱万伟29000元借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原告诉请予以支持。被告XX经本庭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应诉、举证、答辩的权利。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X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万伟29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086元,由被告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晶晶人民陪审员 黄 青人民陪审员 黄 英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丁 萍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