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182民特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0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邹国林、但安心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邹国林,但安心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2民特35号申请人:邹国林,男,1960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被申请人:但安心,女,196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邹国林申请被申请人但安心宣告失踪一案中,申请人邹国林于2016年9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邹国林自愿提出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邹国林撤回申请。审判员 王怀军二〇一六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阮新佳 来自: